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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新《公司法》清晰质权人不得在股份限售期内行使质权重庆收账公司新《公司法》清晰质权人不得在股份限售期内行使质权 新《公司法》第160条第三款: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约束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约束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新《公司法》对限售期内行使质权的规则进行了清晰调整。依据新法,当股份处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则的约束转让期限内并被出质时,质权人在这一期限内不得行使质权。这儿的“不得行使质权”指的是质权人不得对质押的股份进行处置,从而避免股份权属产生搬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质权人在面对违约状况时无法采取法律行动。他们依然有权申述质押人,或启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在触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减持的问题上,证监会于2016年颁布了相关规则,清晰指出即便因司法强制执行需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也必须遵从减持规则的要求。但依据司法实践的主流观念,强制执行是否遭到这些减持规则的约束,实际上取决于详细的司法处置方法。例如,经过司法拍卖方法处置股份通常不受减持规则的约束,但如果是经过二级市场指令证券公司进行会集竞价或大宗买卖的方法卖出,则应当遭到减持规则的约束。这一规则确保了限售期内股份的稳定性和市场秩序,一起也为质权人提供了在违约状况下的合理救助途径。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