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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的切割不以该债款的用处为条件四川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的切割不以该债款的用处为条件 导语 子女抚养、产业切割、债权债款是离婚时触及的三个焦点问题,但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情理是情理,法理是法理,二者有时不能兼容统筹,法庭上确定现实讲的是依据,口说无凭或打嘴仗是无用的。根据实在判例,李志华律师收拾五个离婚案例,从中可见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裁判准则。 四川收账公司案情 赵某诉葛某离婚胶葛一案,两边均认可向案外人王某告贷80万元,欠据中有赵某、葛某的一起签字,并认可该笔债款用于某工贸公司运营期间的资金周转,该公司现已中止运营但未清算。葛某在公司占68%的股份,赵某认为该笔债款归于公司债款,不是夫妻一起债款,葛某则主张是夫妻一起债款应予以切割。 审判 法院认为,告贷时赵某、葛某均在欠条上签字,应当确定两边当事人形成向王某告贷的合意,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因而,该80万元债款系赵某与葛某的夫妻一起告贷。至于该款项两边作何用处不是切割夫妻一起债款的必要条件,公司是否进行清算也不该影响两边夫妻产业的切割,故对该笔80万元的债款,法院判令由赵某与葛某别离承当40万元。 四川收账公司分析 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不仅与夫妻两边的产业权休戚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做出了重大修正,重点考虑夫妻一起意思表明、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要素,防止因爱人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款的问题。实践中需求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防止对法律条文了解的误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期达到统筹维护交易安全与维护未举债爱人一方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两层意图。 本文由四川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