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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人逝世,是“人死债消”仍是“父债子偿”?

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人逝世,是“人死债消”仍是“父债子偿”?

 以案释法 · 债款承当

 借款来往在生活中很常见,如债款人逝世,债款谁来承当?咱们常常听到“人死债消”或“父债子偿”说法,常常见到债款人和债款人的承继人之间产生矛盾,有些债款人赞同抛弃债款,有些承继人赞同承当债款,也有人不愿意。无论是站在债款人仍是债款人承继人的立场,有一方是存在相对不公平的,此刻应看债款人是否存在遗产,即以承继人所承继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来决议归还问题。当然,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以案释法】聚集“债款人逝世后债款清偿”的法律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张三生前向谭某借款20000元,张三归还了2000元,还欠18000元。后张三逝世,张三的父亲张一、母亲王某、女儿张二承继了张三的财产。对于张三所欠的借款,谭某在张三去世后向其遗产承继人建议,遭到拒绝后,谭某将张三爸爸妈妈及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张三爸爸妈妈及女儿承当还款职责。经法院查明:谭某与张三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用,张三爸爸妈妈及女儿在张三逝世后承继了张三的全部遗产。由于谭某的债款合法有用,张三死后也有一定的遗产。法院终究判决:张三的遗产承继人归还谭某借款本金18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债款人逝世后债款怎么清偿的案例,从该案中能够看出,债款人和债款人的承继人各有各的理由,那这种情况下,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呢?其实是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承继人以所得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款。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本案法院即是适用本条处理了本案的债款承当问题,本案张二、王某、张一作为张三的第一次序承继人,承继了张三的遗产,故,张二、王某、张一应在承继遗产价值规模对张三的债款承当职责。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承继人以所得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款。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清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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