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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债务人代位权的规则。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债务人代位权的规则。 1.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情况下仅在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具有法则效能,即债务人只能向债务人建议权利。可是,从合同两边的权利义务原理剖析,债务人的悉数工业是债务完结的保证,假如债务人的工业呈现不妥削减,或许呈现应当增加而不增加的景象,则必定影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债务,法则授权债务人在必定条件下可以打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合同关系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行使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债务。作为对合同相对性的打破,作为针对特殊情况设定的法定权利,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有严厉的条件约束:(1)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用,并且现已到期;或许虽未到期,可是债务人的债务或许与该债务有关的从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许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用,也现已到期。(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可以代为施行,即不属于劳动报酬、侵权补偿金钱、抚恤金等与债务人密不可分的债务。(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影响了债务人债务的完结,即债务人没有其他工业可供实施其应对债务人承担的债务。 2.代位权行使的办法。(1)一般景象下的代位权行使办法:在债务人的债务现已到期的情况下,其行使该项权利的办法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债务人作为原告,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2)特殊景象下的代位权行使办法:在债务人的债务没有到期且次债务人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办法主要是代为进行破产债务申报。 3.债务人代位权行使的规划。代位权的行使规划以债务人的到期债务为限,债务人要求次债务人向其实施的债务价值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务价值相当,债务人无权超出这一规划行使权利。此外,因行使代位权发生的必要费用,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在债务人胜诉的情况下,应当由次债务人承担。 4.代位权行使的法则后果。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确定代位权建立的,断定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实施债务,债务人接受实施后,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数额的债务消灭。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