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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界定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起债款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则: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款向债款人的爱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款用于婚后家庭一起生活的除外。夫妻一起债款与个人债款有明确的边界,其规模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产业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则,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应按个人债款处理,由一方以个人产业清偿: 1、夫妻两边约定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逃避债款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行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款;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 4、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 夫妻一起债款是为维持夫妻一起的家庭生活而发生,应由夫妻两边一起承当,用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偿还。关于确定为一方的个人债款,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本文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