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收账公司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给实际的举证证明标准应到达“高度可能性”标准
案例要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给实际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到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出借人供给的收据与告贷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告贷人对出借人建议的现金交给实际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概括交给凭证、付出能力、生意习气、借贷金额、当事人联络以及当事人陈说的交给细节通过等要素查看当事人的举证,以确认是否存在借贷联络,而不能简略依据优势依据原则确认大额现金交给实际存在。
本文由佛山收账公司整理